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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3525号

白红娜与长沙中联重科二手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白红娜,长沙中联重科二手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3525号原告白红娜,女,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委托代理人何海涛,男,系原告之夫。委托代理人马占峰,定州市北城区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长沙中联重科二手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677号中联麓谷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晓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管丹,长沙中联重科二手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白红娜与长沙中联重科二手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关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红娜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红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马胜旗

审判员  许 芳

审判员  刘凤嫣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靳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