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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民初585号

田静与谢瑾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名誉权纠纷
当事人
田静,谢瑾,张卫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585号

原告:田静。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克笠,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瑾。

第三人:张卫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静与被告谢瑾、第三人张卫强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田静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静负担。

审 判 长  谢 红

人民陪审员  王文兴

人民陪审员  王 伶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胡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