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585号
原告:田静。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克笠,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瑾。
第三人:张卫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静与被告谢瑾、第三人张卫强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田静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静负担。
审 判 长 谢 红
人民陪审员 王文兴
人民陪审员 王 伶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胡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