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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27刑初192号

朱某某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镇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627刑初192号公诉机关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某,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务农,住镇雄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5日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0年4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公诉刑诉〔2016〕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3日、6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其家中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两包净重0.12克毒品海洛因可疑物给李某某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并从朱某某家中搜出四十三包净重为3.79克毒品海洛因可疑物。经昭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两份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一年零六个月以上二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朱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建议判处其一年以上一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其家中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给李某某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当场缴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两包,净重0.12克,并从朱某某家中搜出四十三包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净重为3.79克。经昭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两份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搜查证及搜查笔录,称量、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随案移交、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毒品检验鉴定报告,罚没收据,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09)雁刑初字第270号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户口信息,抓获经过,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朱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审理中,朱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朱某某的量刑意见畸轻,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2日起至2017年12月21日止)。

二、涉案毒品海洛因3.91克,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曾永翠

审判员郎玲

审判员邓慧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杨兴群附:本判决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