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三终字第1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城电业大院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崔中堂,系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文东,系吉林张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城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一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彦良,系吉林亚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白城电业大院业主委员会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洮北区人民法院(2014)白洮西民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负责人崔中堂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文东,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朱彦良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4)白洮西民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常宗仁
审 判 员 姜文林
代理
审判员 苏 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惠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