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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民三终字第163号

白城电业大院业主委员会与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城供电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白城电业大院业主委员会,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城供电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三终字第1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城电业大院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崔中堂,系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文东,系吉林张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城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一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彦良,系吉林亚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白城电业大院业主委员会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洮北区人民法院(2014)白洮西民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负责人崔中堂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文东,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朱彦良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4)白洮西民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常宗仁

审 判 员  姜文林

代理

审判员  苏 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惠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