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支执字第00318号申请执行人张兰英。被执行人邹菊明。张兰英与邹菊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熟支民初字第001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书,邹菊明归还张兰英借款人民币2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邹菊明承担。因被执行人邹菊明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兰英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250元,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邹菊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处查询,未发现有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向常熟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有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此外,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未执行到位人民币2025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熟支民初字第001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志鑫
审判员 徐 鑫
审判员 甘国露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