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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2民初1139号之一

安徽凯瑞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与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凯瑞轻钢彩板有限公司,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2民初1139号之一

原告:安徽凯瑞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铜闸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6897535119(1-1)。

法定代表人:张敬道,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96274G。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2016)皖0522民初113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0080存款240000元的冻结。

审判员  范传宝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大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