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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14刑初270号

廖润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18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廖润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514刑初270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润生,男,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和流氓罪于1990年5月14日被原广东省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经减刑至1995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8年11月24日被原广东省潮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经减刑至2004年4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1月4日被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经减刑至2011年9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南检刑诉(2016)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润生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5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厚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润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5日前后的一天和同月17日前后的一天,被告人廖润生在潮南区司马浦镇星座酒吧附近,先后2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给吸毒人员陈某,每次人民币150元0.8克。同月20日前后的一天、同月26日和同月27日,被告人廖润生在司马浦镇武装部后一临设,先后3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胡某,每次人民币150元0.8克。同月29日凌晨,被告人廖润生在潮南区陈店镇柯围村篮球场附近准备贩卖毒品给胡某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现场从其身上缴获甲基苯丙胺1小包净重6.25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润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案现场、作案工具及毒品拍照,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陈店派出所抓获经过,司马浦派出所户籍证明、证实材料,原广东省潮阳县人民法院(1990)潮法刑字第42号、广东省潮阳市人民法院(1998)潮法刑初字第401号、本院(2005)潮南法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广东省揭阳监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监狱管理局释放证明书,证人胡某、陈某的证言,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和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润生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妨害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润生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廖润生前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且属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廖润生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请对被告人廖润生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六条和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廖润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9日起至2024年4月28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郑宏新

代理

审判员  赖伟宏

人民陪审员  吴宏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膺豪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