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302执333号

董瑞晨与被申请执行人刘功财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瑞晨,刘功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302执333号申请执行人董瑞晨,男,汉族。被申请执行人刘功财,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瑞晨与被申请执行人刘功财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周期较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5)乌勃民一初字第028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建平

审判员  苗建军

审判员  徐 剑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斯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