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2510号
原告:重庆川三房地产开发集团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昌区昌元街道广场路111号(明珠餐馆9楼),组织机构代码78749385-6。
法定代表人:廖申水,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道财,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潘长福,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李华,男,1982年1月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川三房地产开发集团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川三房地产开发集团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川三房地产开发集团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川三房地产开发集团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25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川三房地产开发集团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黎建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