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82民初2537号原告沙某,农民。被告于某甲,农民。
原告沙某诉被告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曹卫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沙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沙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被告性情顽劣,婚后存在家暴行为。原告曾于2015年5月19日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判令不准予离婚。此后,被告仍然恶习不改,致使原告失去希望,外出打工,现双方已经分居7月之久,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以夫妻共同财产中所享有部分作为对婚生子的抚养费;被告负担诉讼费用。被告于某甲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沙某与被告于某甲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一子于某乙,于××××年××月××日生一子于某丙。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曾于2015年5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审理,本院依法作出(2015)邳碾民初字第1473号民事判决书,以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现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诉讼中,原告自认其与被告自2015年5月29日开始分居至今。另,原告主张被告存在赌博行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以上事实,有(2015)邳碾民初字第1473号民事判决书、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综合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现状等情况进行分析,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
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原、被告双方能够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被告于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沙某与被告于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沙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代理
审判员 曹卫祥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文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