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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民初392号

原告张建光与被告公主岭市华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建光,公主岭市华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1民初392号

原告:张建光,男,现住公主岭市。

被告:公主岭市华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文奇,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翟延萍,公主岭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征,系公司营销总监。本院在审理张建光与公主岭市华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0元,由被告公主岭市华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975元,其余2975元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甘     丽     丽

代理

审判员 冯          亮

人民陪审员 路金凤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          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