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1798号
原告:周建忠,1973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明光市。
原告:张勇,1975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两原告
委托代理人:曹士国,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建军,1968年7月8日生,汉族,住明光市。
委托代理人:赵天广,安徽赵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忠、张勇诉被告周建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忠、张勇撤回起诉。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蒋新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宋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