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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民初1798号

周建忠、张勇等与周建军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周建忠,张勇,周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1798号

原告:周建忠,1973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明光市。

原告:张勇,1975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两原告

委托代理人:曹士国,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建军,1968年7月8日生,汉族,住明光市。

委托代理人:赵天广,安徽赵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忠、张勇诉被告周建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忠、张勇撤回起诉。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蒋新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宋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