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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财保372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与龚乾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龚乾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诉前财产保全用)(2016)渝0108财保372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负责人曹涌涛,该行行长。被申请人龚乾英,女,汉族,1988年5月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与被申请人龚乾英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龚乾英名下银行存款41239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相应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龚乾英所有的银行存款41239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明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乔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