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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9执第264号

程德峰、李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德峰,李刚,杨乐峰又名杨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9执第264号申请执行人程德峰,男,1967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新蔡县涧头乡何营村委程小寨,身份号码412828196707101856。被执行人李刚,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化庄乡三里桥村委李寨,身份号码412828197102052179。被执行人杨乐峰又名杨峰,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化庄乡三里桥村委李寨,身份号码412828197102052179。本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的(2016)豫1729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刚、杨乐峰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人程德峰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乐峰在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县栎城乡营业所有存款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乐峰在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县栎城乡营业所的存款31533.5元至新蔡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路信用社;账号0000004773839508901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闫保华

审判员  赵 彧

审判员  李 琦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栋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