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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民初2889号

邓银果与黄书均,邓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邓银果,邓科强,黄书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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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2889号原告邓银果,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邓科强,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黄书均,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银果与被告邓科强、黄书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邓科强、黄书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邓银果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邓银果撤回对被告邓科强、黄书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邓银果承担(已预缴)。

审判员  王晓松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卫 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