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2889号原告邓银果,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邓科强,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黄书均,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银果与被告邓科强、黄书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邓科强、黄书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邓银果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邓银果撤回对被告邓科强、黄书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邓银果承担(已预缴)。
审判员 王晓松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卫 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