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5执保197号原告厦门鑫值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坪埕南路168号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664738673X。法定代表蔡东阳,董事长。被告福建谊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云陵工业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6925265-9。法定代表人杜永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鑫值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谊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鑫值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查封或扣押被告福建谊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06552.95元(人民币,下同)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福建谊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价值以106552.95元为限;
二、查封担保人黄晓霞名下位于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93号之一2002室的房屋。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振源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
书记员 陈 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