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财保16号之一申请人郭XX被申请人刘XX申请人郭XX与被申请人刘XX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郭XX自愿以其持有的XX县XX矿业有限公司X%(XX万元)的股权提供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郭XX持有的XX县XX矿业有限公司X%(XX万元)的股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得办理股权转让、变更、质押、过户等手续。冻结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高永颖
代理
审判员 王艳雷
代理
审判员 王伟云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白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