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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财保16号之一

郭振荣与刘利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郭XX,刘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财保16号之一申请人郭XX被申请人刘XX申请人郭XX与被申请人刘XX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郭XX自愿以其持有的XX县XX矿业有限公司X%(XX万元)的股权提供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郭XX持有的XX县XX矿业有限公司X%(XX万元)的股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得办理股权转让、变更、质押、过户等手续。冻结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高永颖

代理

审判员  王艳雷

代理

审判员  王伟云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白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