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25执12号

杨影雪与靳向东、王瑞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影雪,靳向东,王瑞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5执12号申请执行人杨影雪。被执行人靳向东。被执行人王瑞考。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影雪与被执行人靳向东、王瑞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靳向东、王瑞考名下登记有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靳向东名下登记的冀T×××××江淮客货汽车、冀T×××××捷达轿车一辆。

二、查封被执行人王瑞考名下的登记的冀T×××××奥迪牌轿车一辆。

三、所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移、过户北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四、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