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5执12号申请执行人杨影雪。被执行人靳向东。被执行人王瑞考。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影雪与被执行人靳向东、王瑞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靳向东、王瑞考名下登记有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靳向东名下登记的冀T×××××江淮客货汽车、冀T×××××捷达轿车一辆。
二、查封被执行人王瑞考名下的登记的冀T×××××奥迪牌轿车一辆。
三、所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移、过户北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四、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