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5797号原告上海路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大鹏。委托代理人黄义。委托代理人陈玲。被告王颖。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路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路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路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颖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15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原告上海路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 洁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卢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