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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3民初426号

华根瑞与顾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8-05-18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华根瑞,顾小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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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23民初426号原告华根瑞,男,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告顾小龙,男,1988年4月19日出生,畲族,住遂昌县。

原告华根瑞诉被告顾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3日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顾小龙归还原告华根瑞借款本金3��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2月2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4年4月1日,被告向原告华根瑞借款人民币3万元,并出具了欠条,未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期限。借款后,被告顾小龙经原告催告未归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顾小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归还原告华根瑞借款3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2月2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还清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顾小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秀 才

代理

审判员 蓝 玉 红

人民陪审员 巫 建 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魏吴贞妮·?PAGE?2?··?PAGE?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