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5641号原告苏荣塔,男,199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被告酒泉故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法定代表人马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荣塔与被告酒泉故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6日以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苏荣塔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荣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荣塔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熊 威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勤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