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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初5641号

原告苏荣塔与被告酒泉故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苏荣塔,酒泉故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5641号原告苏荣塔,男,199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被告酒泉故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法定代表人马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荣塔与被告酒泉故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6日以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苏荣塔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荣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荣塔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熊 威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勤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