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1民初697号原告季某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季某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季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常文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臧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