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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1民初697号

原告季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季某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1民初697号原告季某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季某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季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常文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臧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