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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02民初391号

毛风雷与黄贤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15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毛风雷,黄贤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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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02民初391号原告毛风雷,男。委托代理人段街和,江西东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贤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毛风雷诉被告黄贤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毛风雷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在庭外达成调解,原告毛风雷自愿撤回对被告黄贤平的起诉,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风雷撤回对被告黄贤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垫付),减半收取25元,由原��毛风雷负担。

审判员  程瑜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刘志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