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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5执247号

XXX与李云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03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XXX,李云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5执247号申请执行人XXX,女,生于1964年7月6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执行人李云作,男,生于1972年12月15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申请执行人XXX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达渠民初字第8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李云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云作下落不明,经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无银行存款记录,房地产管理部门无房屋登记信息,车管机构无车辆登记信息,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川1725执2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李云作应偿还XXX53000元及利息,未偿还53000元及利息;

三、待被执行人李云作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凭此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渠浪

审判员  刘 佳

审判员  段 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金 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