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240财保45号

彭刚与秦文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彭刚,秦文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0财保45号申请人彭刚,男,生于1977年9月15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秦文华,男,生于1972年3月7日,土家族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申请人彭刚与被申请人秦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秦文华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创安建材有限公司14.29%的股权,申请人彭刚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彭某位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的住宅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302房地证2013字第X号)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彭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秦文华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创安建材有限公司14.29%的股权。冻结期间,不得转移被冻结的股权,不得对被冻结的股权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方式,相关部门不得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查封申请人彭刚的担保人彭某位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的住宅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302房地证2013字第X号)。查封期间,被查封房屋由房屋所有人保管使用,但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方式,相关部门不得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隆健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