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9执614号申请执行人邸成凤,女,1938年5月6日出生,住所地献县。申请执行人周运廷,男,1937年1月25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被执行人周景江,男,1964年8月13日生,汉族,地址献县。被执行人周景海,男,1960年6月15日生,汉族,地址献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131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周景江、周景海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景江、周景海履行给付赡养纠纷款7432元,但被执行人周景江、周景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周景江所有的车牌号为冀J×××××长城牌汽车一辆。
二、被执行人周景江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周景江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周景江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2年。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会启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孔令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