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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81民初509号

赤壁市金桥宾馆与龚卫民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2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赤壁市金桥宾馆,龚卫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81民初509号原告赤壁市金桥宾馆。法定代表人刘祖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龚卫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壁市金桥宾馆诉被告龚卫民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壁市金桥宾馆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壁市金桥宾馆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壁市金桥宾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邱海洋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田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