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02执3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建三江铁北区。负责人陈志强,职务行长。被执行人董锋,农民。被执行人盛有坤,农民。被执行人邹万江,农民。被执行人张春梅,农民。被执行人宋春亮,农民。被执行人张玉仙,农民。被执行人兰志胜,农民。被执行人欧阳振球,农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与被执行人董锋、盛有坤、邹万江、张春梅、宋春亮、张玉仙、兰志胜、欧阳振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做出的(2014)建商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68711.85元,执行费3931元,总计272642.85元。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工商行政部门查询工商登记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建三江农垦法院(2016)黑8102执3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廷彦
审判员 于文和
审判员 熊 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刘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