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6291号原告张贵清,男,195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高耀惠,男,196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郭改琴,女,196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本院受理原告张贵清诉被告高耀惠、郭改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依法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贵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0元,由原告张贵清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剑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业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