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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民初6291号

张贵清与高耀惠、郭改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贵清,高耀惠,郭改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6291号原告张贵清,男,195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高耀惠,男,196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郭改琴,女,196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本院受理原告张贵清诉被告高耀惠、郭改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依法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贵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0元,由原告张贵清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剑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业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