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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3执128号

刘培敏与李万杰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培敏,李万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3执128号申请执行人刘培敏,男,汉族,生于1943年7月13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李万杰,男,生于1960年9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执行刘培敏申请执行李万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3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债权人刘培敏的债权受偿数额为20150元,领取本裁定时未实现的债权数额为20150元,现因被执行人李万杰外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培敏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3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凭此裁定书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鑫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黄禾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