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2489号
原告:淮南民生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潘集区潘三新村2小区7栋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70917686X(1-1)。
法定代表人:王亮,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学鹏,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莹,女,198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民生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民生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民生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南民生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怡
人民陪审员 汪正瑶
人民陪审员 马莉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