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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02民初2129号

朱娇艳与杨千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朱娇艳,杨千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02民初2129号原告朱娇艳,女,汉族,1997年10月28日生。被告杨千里,男,汉族,1988年10月15日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熊东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佳佳,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娇艳诉被告杨千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娇艳以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且无规避法律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娇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娇艳负担。

审判员  马慧慧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毛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