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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5财保285号

康世超与李德龙、大城县福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康世超,李德龙,大城县福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5财保285号申请人康世超。被申请人李德龙,男,1976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文安镇刘么管区曲店村盛北街和平胡同**号。身份证号:1328281976********。系冀R×××××/冀R×××××挂车辆驾驶人。被申请人大城县福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冀R×××××/冀R×××××挂车辆注册所有人。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二姑院村。

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德龙驾驶的、注册所有人为大城县福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冀R×××××/冀R×××××挂号车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德龙驾驶的、注册所有人为大城县福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冀R×××××/冀R×××××挂号车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文志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晓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