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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76号

申请人刘丽秀与被执行人张明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丽秀,张明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76号申请执行人刘丽秀,女,1965年1月7日生,汉族,工人,被执行人张明贵,男,1964年12月23日生,汉族,工人,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496号判决,

判决如下:被告张明贵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刘丽秀欠款12万元,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和下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496号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欧应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 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