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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02执101号之五

刘斌与湖北天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斌,湖北天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02执101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刘斌。被执行人湖北天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望珍,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斌与被执行人湖北天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刘斌要求终止对被执行人湖北天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9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在具备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智

审判员 孙建新

审判员 熊远福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鲁东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