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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执1486号之一

文有科、袁君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文有科,袁君荣,文有科,袁君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14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文有科,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江县。被执行人袁君荣,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申请执行人文有科与被执行人袁君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42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文有科于2016年4月21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袁君荣支付购车款人民币29000元、代缴罚款18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袁君荣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号马自达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为浙J×××××号五菱牌小型汽车各一辆,但上述车辆一时无法查找,未查控在案;另本院经多次向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袁君荣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文有科以被执行人袁君荣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文有科以被执行人袁君荣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1002执148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再军

代理

审判员  江 敏

代理

审判员  项旭锋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

书 记员  郭健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