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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执恢391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分行与张兆义、王凤英、赵玉娟、李旗斌、王立安、赵立超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4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分行,张兆义,王凤英,赵玉娟,李旗斌,王立安,赵立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恢391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分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路和兴住宅小区二期。代表人吴宝慈,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张兆义,男,1964年1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松北区。被执行人王凤英,女,1968年1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松北区。被执行人赵玉娟,女,1983年5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松北区。被执行人李旗斌,男,1971年1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松北区。被执行人王立安,男,1966年4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松北区。被执行人赵立超,男,1984年6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松北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一初字第142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兆义、王凤英、赵玉娟、李旗斌、王立安、赵立超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302.8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0元、执行费116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一初字第14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钒

审判员 黄克秀

审判员 尹新忠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于 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