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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3民初1166号

陈永利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3民初1166号起诉人:陈永利,女,200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

法定代理人:陈某,男,197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2017年6月2日本院收到陈永利的起诉状。起诉人陈永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李希伏(李希福)返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2、由李希伏(李希福)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18日李希伏(李希福)向我借款10000元,后我因需要用钱多次找到其要求还款,李希伏(李希福)态度恶劣,不予归还,特起诉至法院要求李希伏(李希福)归还我借款及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永利起诉被告李希伏(李希福)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李希伏(李希福)涉嫌非法集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陈永利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丽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焦 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