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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芦法执字第838号

漆迪姣与湖南百善缘老龄事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再英,湖南百善缘老龄事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芦法执字第838号申请执行人王再英,女,1944年9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退休,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被执行人湖南百善缘老龄事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法定代表人夏云华。本院执行申请执行漆迪姣与被执行人湖南百善缘老龄事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36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支付案件受理费165元和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坤

审判员 王放鸣

审判员 周 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谭文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