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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伊执字第200号

孙晓玲申请鞠亮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晓玲,鞠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伊执字第200号申请执行人孙晓玲,女,1969年10月7日生,满族,无职业,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鞠亮,男,1982年1月22日生,满族,个体,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晓玲与被执行人鞠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鞠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伊环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计 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哲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