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382执119号

杭长林诉李凤娟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杭长林,李凤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2执119号申请执行人杭长林,男,1965年3月28日生,农民,汉族,住双辽市卧虎镇。被执行人李凤娟,女,1968年9月21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杭长林诉李凤娟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

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作出(2015)双郑民一初字第110号民事调解书,由李凤娟给付杭长林财产款500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凤娟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本次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382执1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玉福

审判员 :刘凤华

审判员 : 陈 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 肖 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