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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6执814号

张丽英与山西蓝泰清洗清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8-01-17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丽英,山西蓝泰清洗清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6执814号申请执行人张丽英,女,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小店区。被执行人山西蓝泰清洗清洁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并州路143号。法定代表人邓永红,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迎民初字第22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蓝泰清洗清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八万五千五百五十一元九角二分(本金八万四千三百八十五元九角二分、执行费一千一百六十六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卢玉山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郭 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