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681刑初250号

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0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81刑初25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李三孩,个体菜贩。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20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以启检诉刑诉〔2016〕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娟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于2016年1月2日19时30分许,饮酒后驾驶未经定期技术检验的苏F×××××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载车秦伟从启东市汇龙镇五四村六组63号赵后柱的租住处出发,沿龙江路向西行驶至221线,沿221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南阳镇藏缘葡萄园一百米路段时,与被害人蒋某停靠在路边的苏F×××××号轿车发生碰撞,致双方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未停车继续向前行驶,蒋某见状驾车截停李某并报警。交警处警时发现被告人李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将其带至启东市中医院抽取血样。启东市公安局认定被告人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启东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事故造成苏F×××××号轿车损失价值为人民币3307元,苏F×××××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损失价值为人民币120元.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赔偿蒋某人民币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与辨认笔录,被害人蒋某的陈述笔录与辨认笔录,未到庭证人车秦伟、赵后柱的证言笔录,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理化鉴定意见书,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附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破案经过、行驶路线图、提取血样决定书及登记表,启东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车辆损失价格认定结论书,正三轮摩托车照片,驾驶证及车辆查询信息,收条,被告人李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发生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保护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闫丽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朱凤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