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民终17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春忠,男,1970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沧县。委托代理人郭永生,沧州市中心法律服务所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福山,男,1943年4月5日生,汉族,住沧县。
上诉人邵春忠因与被上诉人邵福山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15)沧民初字第2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依据被上诉人邵福山提交的土��承包经营权证书判令上诉人邵春忠返还被上诉人邵福山涉案土地,现上诉人邵春忠就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对该涉案土地,邵福山是否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应予查明。综上,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15)沧民初字第225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沧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卫东
审判员 穆庆伟
审判员 余志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孙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