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3600-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住所地,南安市。负责人李锦亮,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戴志猛、欧阳巧梅,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陈钥珲,男,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叶谋阵,男,196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黄汉忠,男,197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与被告陈钥珲、叶谋阵、黄汉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与被告陈钥珲、叶谋阵、黄汉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这是原告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撤回对被告陈钥珲、叶谋阵、黄汉忠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苏尚全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黄明煊速录员 陈碰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