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1执29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龙支行,住所地启东市。负责人沈卫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龚晓英。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龙支行与被执行人龚晓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5)启商初字第10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龚晓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龙支行借款本金977365.98元,支付利息28373.34元(算至2015年8月20日);并支付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2015年9月16日止,以借款998365.98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2.15%(年利率8.1%加收50%)计算的利息;龚晓英另支付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以借款977365.98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2.15%(年利率8.1%加收50%)计算的利息;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龚晓英为借款提供自有的位于启东市汇龙镇永安广场29幢二单元100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启东房权证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号:启东房他证字第001078**号)的抵押房屋在借款本息以债权数额140万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98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50916.8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同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金钱履行能力,申请人要求拍卖被执行人抵押房产以履行债务,2016年6月7日,轮侯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启东市汇龙镇永安广场29幢二单元1001室抵押房屋;2016年6月2日,对该抵押房屋发出强制腾房公告,现正在宽限期,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现尚未执行到位1050916.8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启商初字第10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可凭原执行依据和本终结执行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执行长 袁 亮执行员 秦晶晶执行员 金 鑫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同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