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1958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现年43岁。被告王某丙,现年58岁,现住扶余市。被告王某丁,现年54岁,现住榆树市。被告王某戊,现年52岁,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缓交)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丹丹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孙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