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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民初1958号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费纠纷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1958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现年43岁。被告王某丙,现年58岁,现住扶余市。被告王某丁,现年54岁,现住榆树市。被告王某戊,现年52岁,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缓交)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丹丹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孙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