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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民终1719号

朱庆林与朱英福相邻通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当事人
朱英福,朱庆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民终17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英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庆林。委托代理人侯少辉,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朱英福因排除妨碍与相邻通行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2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朱英福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英福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上诉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朱英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岚

代理

审判员  赵鹏壮

代理

审判员  徐 超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庞晓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