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民终17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英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庆林。委托代理人侯少辉,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朱英福因排除妨碍与相邻通行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2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朱英福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英福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上诉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朱英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岚
代理
审判员 赵鹏壮
代理
审判员 徐 超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庞晓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