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7民初348号原告杨某兰,女,汉族,被告刘某伍,男,汉族,原告杨某兰与被告刘某伍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7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兰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兰承担。
审 判 长 龙建军
审 判 员 欧日宏
人民陪审员 梁邦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贺军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