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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执字第1352号

彭建平与徐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建平,徐伟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1352号申请执行人彭建平,居民。被执行人徐伟,居民。本院在执行彭建平与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徐伟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执行标的40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如申请执行人彭建平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华民初字第12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学睿

审 判 员  廖 文

代理

审判员  陈纯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毛文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