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1352号申请执行人彭建平,居民。被执行人徐伟,居民。本院在执行彭建平与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徐伟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执行标的40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如申请执行人彭建平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华民初字第12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学睿
审 判 员 廖 文
代理
审判员 陈纯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毛文元 关注公众号“”